发布者:夏建群|时间:2020年06月30日|84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A与B农村房屋建设施工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(2016)XX0691民初22号 原告龙落X,男,汉族,汨罗市人, 委托代理人A,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被告A,男,汉族,汨罗市人, 在本院审理原告A与被告B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A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,经审查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,对其撤诉申请,本院应予准许,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 准许原告A撤诉, 案件受理费1393元,减半收取697元,由原告负担, 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,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下一篇
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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